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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7 條
工廠應置備簿冊隨時詳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事項,除按期繕送主管
機關備案外,應自行保存之。
工人名冊及其簿冊表格之程式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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