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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
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
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主管官署訂定公告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之
授權規定;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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