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 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 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主管官署訂定公告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之 授權規定;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