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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廢止)
第 7 條
本專款經管理小組開會審查通過後,由本會依分配數額,每六個月撥交直
轄市、縣 (市) 政府,以代收代付轉撥各工會。
各工會應於公營銀行或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專戶,保管與運用本專款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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