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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第 7 條
修繕住宅貸款應於修繕完成經查驗合格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子女教育貸款應於驗證符合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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