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7 條
雇主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二、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托兒津貼: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四、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規範雇主申請哺(集)乳室補助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第一款。其他
    款次順移。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一、查本辦法已刪除補助雇主托兒設施或措施應審查托兒服務機構具有褓母證照者與
    收托人數比率之規定,故現行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三款第五目規定應檢具有證照者
    證書影本已無於本辦法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二、為體例一致,爰調整本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順序,並增列第三款第二目規
    定,其他目次順移。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已明定托兒服務機構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核准立案證書為設立許可證書。
二、配合本次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放寬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爰增列第三款
    第四目,雇主應檢具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另因托兒措施補
    助要件並無要求雇主須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目規定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配合本次修正第二條第三項「托兒措施」定義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新增托育服務型
態之補助項目,,爰將第三款「托兒措施」修正為「托兒津貼」,並新增第四款「雇
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及應檢具之文件內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