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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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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勞工服務中心於每月五日前填報上月案件月報表,由本部彙辦,其
    案件登錄分析表及滿意度問卷調查,留存一年(已在網路登錄者,可
    不用留存,)備供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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