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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
審定之。
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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