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加保者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 給付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核付之傷病給付,係彌補被保險人因傷病致所得中斷期 間之經濟負擔,惟依本辦法繼續加保期間,繼續加保者因無收入,故尚無所得中 斷之情形,爰不予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