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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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繼續加保者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
給付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核付之傷病給付,係彌補被保險人因傷病致所得中斷期
    間之經濟負擔,惟依本辦法繼續加保期間,繼續加保者因無收入,故尚無所得中
    斷之情形,爰不予傷病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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