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所稱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配合本法適用範圍修正擴大至各業,現行條文原基於部分適用所定各業之定義, 已無實際需要,爰刪除附表,並修正為各業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