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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法第四條所稱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配合本法適用範圍修正擴大至各業,現行條文原基於部分適用所定各業之定義,
    已無實際需要,爰刪除附表,並修正為各業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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