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所稱軌道機械,係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藉動力 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切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