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條次及表次變更
【附表五修正說明】 配合本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酌予調整各種訓練課程內容。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