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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條次及表次變更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五修正說明】
配合本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酌予調整各種訓練課程內容。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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