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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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傳熱面積之計算方法。
二、款次調整,現行條文第一款改為第四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款、第三款改為第一款
第四款改為第二款,並依中國國家標準二一三九鍋爐製造規章第一‧二‧五節規
定及公式,計算傳熱面積,爰予配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第一款規定,貫流鍋爐之傳熱面積係以燃燒室入口至過熱器入口之水管,其接觸
燃燒氣體等之面之面積。
四、第二款規定,電熱鍋爐依最大輸入電力容量,以二十千瓦市同一平方公尺換算。
五、第三款規定,水管鍋爐傳熱面積之計算,包括水管等一面接觸燃燒氣體等、貝禮
式(Bailey)水冷壁、縱向安裝鰭片之水管,兩鰭面或單面接觸燃燒氣體或圓周
向、螺旋狀安裝等、以耐火材包覆之水管、植釘管(stud tube) 等,明定各該
計算方法。並調整各目之順序。現行第二目改為第八目,第三目改為第二目,第
四目改為第三目、第七目改為第四目、第八目改為第七目,以資明確。
六、第四款規定,水管鍋爐及電熱鍋爐以外之鍋爐之傳熱面積計算方法。
七、接觸「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三者簡稱「燃燒氣體等」,
為鍋爐燃燒之型態,現行規定,僅列「燃燒氣體」,應改為「燃燒氣體等」以資
周延。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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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國家標準二一三九業已修正,其舊名稱「鍋爐製造規章」,現名稱修正為「
陸用鋼製鍋爐」,爰予配合修正。
二、文字修正,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屬於贅語,目前亦無其他法令規定,並無實質作用,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