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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7 條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
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
,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僅供下降使用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
人員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積載荷重之定義。
二、升降機具於構造及材質上,其搬器乘載人員或荷物,於上昇時之最大荷重,為積
    載荷重;對具有吊臂之吊籠,因吊臂傾斜角大小影響積載之能力,係指於最小傾
    斜角狀態下,於上昇時之最大荷重;僅能下降之吊籠,則係其所能承受之最大荷
    重,爰予增列第二項。
三、積載荷重不包括搬器之重量,為升降機具乘載能力之指標,凡乘載人員或荷物,
    均不得起過積載荷重,以維安全。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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