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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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積載荷重之定義。
二、升降機具於構造及材質上,其搬器乘載人員或荷物,於上昇時之最大荷重,為積
載荷重;對具有吊臂之吊籠,因吊臂傾斜角大小影響積載之能力,係指於最小傾
斜角狀態下,於上昇時之最大荷重;僅能下降之吊籠,則係其所能承受之最大荷
重,爰予增列第二項。
三、積載荷重不包括搬器之重量,為升降機具乘載能力之指標,凡乘載人員或荷物,
均不得起過積載荷重,以維安全。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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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