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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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7 條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款有關之有機
溶劑作業時,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使用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
    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使用第三種有機
    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
    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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