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地下室、機械房、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置備以 二氧化碳等為滅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 二、禁止勞工不當操作,並將禁止規定公告於顯而易見之處所。
一、第一款增加應有防止滅火器因誤觸啟動把柄致二氧化碳釋出之設施。 二、餘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