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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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應各該衝剪機械之種類、衝剪能力、每分鐘行程數、行程長度
    及作業方法之性能。
二、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及感應式安全裝置,具有適應各該衝剪機械之停
    止性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規定適用於衝剪機械之各類安全裝置,第二款規定僅適用於雙手操作式安
    全裝置及感應式安全裝置,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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