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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7 條
農藥、環境用藥及放射性物質等危害物質之標示,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爰將「環境衛生用藥」修正為「環境用藥」。
三、餘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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