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7 條
型式檢定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或電機相關技師資格,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
    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班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
    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
    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
    、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
    驗八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
    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
    定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一、將資格條件之實務經驗領域,增列「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項目,以擴充具有實
    務經驗之技術人才參與型式檢定業務之管道,俾臻周延。
二、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