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規定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