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規定條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