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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之單位,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依法組織之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應為全國性專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類科高等考試及格,或
    從事安全衛生宣導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成效卓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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