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得請領補助者,為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
未修正。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及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一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相互 間互負扶養義務。爰刪除第一款「遺有受其扶養」文字。 二、另考量職業災害勞工罹災後,家庭生活必然遭受影響,為提供罹災勞工家屬必要 補助,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三、本條補助對象仍以配偶、子女及父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