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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得請領補助者,為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及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一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相互
    間互負扶養義務。爰刪除第一款「遺有受其扶養」文字。
二、另考量職業災害勞工罹災後,家庭生活必然遭受影響,為提供罹災勞工家屬必要
    補助,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三、本條補助對象仍以配偶、子女及父母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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