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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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