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自護評鑑機構受理申請參與自護制度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指派具左
列評鑑員資格之一者,三人以上組成評鑑小組審查自評申報書類內容
:
(一) 曾任營造業勞動檢查員一年以上者。
(二) 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經營造工程自護評鑑員訓練合格者。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經營造工程自護評鑑員訓練
合格者。
(四)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相當類科表所列科系之
碩士以上,曾從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一年以上,經營造工程自護評
鑑員訓練合格者。
(五) 已獲營造工程自護人員訓練合格,經營造工程自護評鑑員訓練合格
者。
自護評鑑機構於完成自評申請書類審查後,應即邀請中央主管機關及
轄區檢查機構派員,併同評鑑小組於三十日內辦理現場評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