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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民國 83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7 條
勞工檢查員實施檢查後,應於一週內將檢查報告表、檢查結果通知書並陳 述處理意見彙報其主管。但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依法先行處理後, 即報主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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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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