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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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7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
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
其他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
勞動檢查年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標點符號,以符合法制體例。
二、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爰新增第二項明定公布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