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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7 條
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
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前項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訓練,得將訓練計畫報經其上
級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合格後,得補助其所需經
費。
依第一項經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勞動檢查員,應遵守公務人員進修研究
實習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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