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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隔一年辦理一次。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舉行;參加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
    賽舉行。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時,本會應於年度開
始三個月內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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