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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
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一、明定養成訓練之性質及其實施對象。
二、養成訓練係對原無就業能力但具有工作意願之國民,施予較長時間有系統之工作
    技能訓練,並傳授相關知識、培養職業道德,其性質為就業前之訓練。目前政府
    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即係以辦理各職類技工養成訓練為主,各
    國亦多以養成訓練為職業訓練之主要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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