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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職業訓練費用,其支付範圍如左: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埸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