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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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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請款期間及程序:
(一)收容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收容外籍勞工之「外籍勞工臨時
      收容名冊表」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函報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二)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收容單位所報名冊表後,如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
      ,應於當月二十五曰前函送名冊表正本二份至職訓局審核撥款,如
      未依期辦理者,應以書面說明事由及研擬改善措施函報職訓局,如
      無正當事由,不予補助收容經費。
(三)職訓局於收受地方主管機關函送之名冊表審核無誤後,應即撥付地
      方主管機關,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收容單位檢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請款。
(四)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收容單位使用補助經費情形。如經查收容單
      位有違規挪用補助經費屬實者,除依法追訴其挪用之經費外,另取
      消其收容單位之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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