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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一) 各主辦職訓中心於年度開始後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分配
      訓練規劃及招標作業費預算總數款項備用。
 (二) 各主辦職訓中心應於完成主辦職類群訓練計畫採購作業後,將採購
      結果及各職訓中心所需經費 (包含職訓中心) 覺籌作業費及付訓練
      單位之訓練費) 函送本局,並副知其他中心。
 (三) 各職訓中心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前項經費總數百分之三
      十款項備用,其餘款項依訓練計畫執行進度需要申領。
 (四) 各職訓中心應於轄區班別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原始支出憑證至本局
      辦理核銷。如經向審計部報准就地審計者,除仍應將各班經費支出
      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成績考核表、
      受 (結) 訓學員名冊等影本送本局結銷,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
      前繳回外;並須於下年度中安排本局會計人員訪查主辦職類群職業
      訓練憑證核銷情形,及填寫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留
      存中心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