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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7 條
就業服務中心之員額設置標準及計算方式,參考左列因素,由省 (市) 政
府訂定之:
一、勞動力。
二、廠商家數。
三、學校數。
四、業務量。
五、業務績效。
六、交通狀況。
七、區域發展需要。
八、財務狀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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