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 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 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