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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
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
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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