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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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機關名稱變更,爰將第一項第三款「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
為「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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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
容量、熱能,未達經濟部所定之認定標準,非強制須申請辦理特許事業許可或登
記,爰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時,尚無要求其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
之必要,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第七條
,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全文修正調整條次為第九條,業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規定「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另鑒於我國企業組織型態眾多,除公司、商業外,尚有有限合夥,爰修正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