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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積
,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並應設專用之諮詢室。
前項機構若提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應設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前項機構若提供住宿服務者,應另設專用之寢室、浴室,且每一受服務者
至少應享有十六.五平方公尺之房舍面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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