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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第四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進修訓練,並應兼顧不同障別身
心障礙者之身心特徵、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之專
業發展,採進階方式規劃辦理。
前項專業訓練,中央、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大
專院校相關科系、學術機構及專業團體、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或其他
專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自行辦理前項專業訓練者,其課程應先報請當地
勞工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專業訓練成績合格者,訓練主辦單位應發給結業證書,於證書內載明
訓練課程及時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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