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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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機關(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獎勵,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
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列評比項目,為使主管機關受理及評審作業彈性,修正獎
    勵申請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提出。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申請獎勵資格修正,增列第三款文件,原第三款遞移為第四
    款,並因應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獎勵之彈性,酌修文字。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配合第三條修正刪除第二項及前條申請獎勵頻率規定修正,刪除序文援引第三條第一
項及每年公告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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