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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得委託經立案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身心
障礙者福利團體或相關專業團體核辦輔具補助申請。
為審查輔具補助申請,主管機關得成立評估小組,其成員應包括輔具服務
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個案管理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
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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