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 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