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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爭取適合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就業機會,並建立求才
資料庫,定期發行求才資訊供該等人員選擇就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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