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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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7 條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僱方。但其發明
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勞動者受僱方之委託或以僱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