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審核規定
一 傳統產業雇主於本計畫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該受僱勞工提供
勞務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 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 (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工作行業文
件) 影本。
二 創立或擴充之製造業雇主於本計畫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該受
僱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 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 (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工作行業文
件) 影本。
(四)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註:有記載
資本額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可) 。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傳統產業、創立或擴充之製造業雇主所提送審
查之資料辦理審查,惟審查時如有認定困難時,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
位代表成立審核小組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