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其他事項:
(一) 雇主於申請僱用獎助津貼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非法資遣勞工
情事、以定期契約僱用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上述三、 (一) 所列
人員、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後於一年內又再行僱用勞工者,不得申
請。
(二) 曾由舊雇主辦理申領本津貼或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於離職後
至再受僱期間未超一年者,新雇主不得辦理申領本津貼。但新雇主
能以勞保資料證明該勞工受僱當月員工總人數較上月增加者,不在
此限。
(三) 雇主如欲減少僱用外勞,同時增加僱用本勞,應於取得外勞聘僱許
可函後,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函
,且本勞之受僱時間,應於提出申請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