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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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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規定轉銷呆帳之罰鍰數額,應由辦理機關分別詳列於登記簿備
    查,並註明追償情形。債權憑證並應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
    財產時再移送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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