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申請委託費用或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職業訓練計畫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同一訓練計畫向不同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之項目、金額。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者包括委託及輔助二類申請者,為明確使第二項規定條針對補助之 申請者,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