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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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訓練單位申請委託費用或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職業訓練計畫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同一訓練計畫向不同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之項目、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者包括委託及輔助二類申請者,為明確使第二項規定條針對補助之
申請者,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