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進用從事公共服務工作之人員 (以下簡稱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 ,應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前項被推介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三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已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 三、辦理求職登記日前三年內,累計工作達六個月者。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人員,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定之限制。 工作項目計畫有特殊需求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用之,不受第二項 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例以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者為適用對象,係考慮此族群大多為負 擔家計者。 二、為保障弱勢族群之就業權益,第三項特明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 對象不受第二項年齡及工作年資之限制。 三、另考量工作項目計畫有特殊需求者之實際需要,第四項明定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後,可酌予放寬第二項所定進用人員之限制,包括年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