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收益,本局應依事業單位每年度勞工勞工退休準備 金繳存金額暨繳存天數所計算之累積積數,核算分配金額,並將分配 款項自動存入各事業單位基金專戶。 本局應於每年決算後,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最低收益 ,於七月一日分配收益乙次。累積賸餘再分配,除分配方式另有異動 外,應於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儇監理會報備,並剛成分配作業,分配 時以基金戶未結清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