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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程序及要件:                                            
 (一) 申辦單位應具備辦理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師資及事先調查參訓
      人員之意願 (每班以二十五人以內為原則;偏僻山區之鄉村聚落或
      特殊班次,得降低開班人數為十人) 預先徵詢願意合作廠商人力需
      求種類及數量,並具體規劃結訓後之就業或輔導創業具體方案。  
 (二) 申辦單位應檢具本要點十一、 (一) 等表件,逕向本會申請辦理【
      申辦單位上年度如曾接受本會或政府機關相關單位補助辦理各職類
      班次,應一併檢附其訓後學員就 (創) 業輔導具體資料,供本會審
      核時之佐證資料】;如因表件不符經通知限期補送仍未辦理者,視
      為棄權,並予退件。                                        
 (三) 申辦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後,本會將適時召集審查會議,並將審查
      情形函復相關單位。                                        
 (四) 本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辦單位負責人 (或指派代表) 列席
      陳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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