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申請程序及要件:
(一) 申辦單位應具備辦理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師資及事先調查參訓
人員之意願 (每班以二十五人以內為原則;偏僻山區之鄉村聚落或
特殊班次,得降低開班人數為十人) 預先徵詢願意合作廠商人力需
求種類及數量,並具體規劃結訓後之就業或輔導創業具體方案。
(二) 申辦單位應檢具本要點十一、 (一) 等表件,逕向本會申請辦理【
申辦單位上年度如曾接受本會或政府機關相關單位補助辦理各職類
班次,應一併檢附其訓後學員就 (創) 業輔導具體資料,供本會審
核時之佐證資料】;如因表件不符經通知限期補送仍未辦理者,視
為棄權,並予退件。
(三) 申辦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後,本會將適時召集審查會議,並將審查
情形函復相關單位。
(四) 本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辦單位負責人 (或指派代表) 列席
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