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實施船員健康檢查時,發現船員罹患疑似職業病者,應於三十日 內依規定函報航政機關與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航港體制改革及實務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依船員法第四條規定,船員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修正「航港局」為「航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