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執行方式:
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 (劃分 3 級,
最危險者為第 1 級,其次依序為第 2、3 級) 監督檢查及處理方式
(詳如分級表) ,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要作法及重
點如下:
一、檢查及處理:
(一) 檢查機構應就列管為「第 1 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其實施密
集檢查,並予以採證;首長或副首長則視場區規模適時率隊全面檢
查。另本會勞工檢查處主管及動態稽查小組亦不定期派員實施稽查
。
(二) 經檢查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其停工改
善;另對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依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
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從嚴處以罰鍰。
(三) 對被列為「第 1 級危險」者,檢查機構將就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
作場所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
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二、函告特別列管名單:
(一) 檢查機構按季 (1 月、4 月、7 月、10 月) 統計轄區職業災害及
檢查結果,依分級表之列管對象條件,檢討調整原特別列管名單之
危險等級及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主有
關其所屬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或營造工程名單,以紅 (第
1 級危險區) 、黃 (第 2 級危險區) 、藍 (第 3 級危險區) 燈
號顯示其嚴重程度,並通知於本會網站公布。
(二) 本會每月定期於網站公布列管名單異動情形。
三、指導改善:
(一) 本會或檢查機構依「大型企業暨高危險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自主
管理與稽查促進計畫」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
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
(二) 檢查機構應促使特別列管對象之總機構、上級單位或工程業主等進
行「檢查合作」,配合派員實施安全衛生稽查,並於發現承攬商有
重大違反規定時,得立即拍照後送交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應指派檢
查員依職權至現場確認,作成檢查會談紀錄後依規定處分。
(三) 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以申請辦理改善為由,邀請檢
查機構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會議,或由檢查機
構指派組 (科) 長或資深檢查員輔導特別列管對象,以製作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報請檢查機構核備之方式,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
辦理改善期間,檢查頻率減半,並以一季為限。特別列管對象依自
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改善達一定標準者,得提
出執行成果報告向檢查機構申請調降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
名,經檢查機構首長同意後,於次一季起調降一危險等級或自特別
列管名單除名。
(四) 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發現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辦理者,檢查機構將把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負責
人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
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